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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帶負荷運轉的
實驗開煉機,須在額定功率的20-50%的負荷下進行不少于16h,在額定功率的50-75%的負荷下進行不少于16h,以及在額定功率的100%的負荷下進行不少于8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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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空載連續(xù)運行不低于4h,整機噪聲不大于83dB(A),主電機電流正常(功率不大于額定值的20%),滾柱軸承溫升不大于20℃,滾柱軸承密封件、接頭、油塞、盒蓋不漏油。
(3)負荷運行時,試驗應在額定功率的20-50%下進行,試驗周期不少于16h,50-75%額定功率,不少于16h,100%額定功率,不少于8h。